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二级财务的管理,根据《甘肃行政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经院党委会议批准下列单位可设立二级财务并设立财会人员岗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单项经济活动较频繁,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较多的部门可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
第三条 未经院党委会议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财务机构、刻印财务专用章、开设账号、购买或自制票据处理任何财务收支事项。
第四条 二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的确定: 二级财务机构的主办会计由财务处确定并管理 , 编制列入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的出纳人员,占财务处编制,由财务处委派,用人单位管理;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负责人由二级单位确定,并报财务处备案
。
第五条 二级财务机构财会人员的管理: 二级财务机构的主办会计由财务处确定并安排工作任务;二级财务机构的出纳由财务处委派并安排工作任务
。
第六条 二级财务机构财会人员的职责:负责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按规定掌握和处理所辖业务范围的财务收、支事项;积极参与所在单位的经济决策活动;负责做好会计核算,履行分工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财务任务; 向所在单位的领导和财务处报告财务情况,提供会计资料和财务信息;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
第七条 二级财务机构账务管理: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会计制度、使用的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由财务处确定,统一采用电脑记账,会计档案由财务处统一存档
。
第八条 二级财务机构资金管理:财务收支必须遵守《甘肃行政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对所使用的由学院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所属本单位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也要上报资产管理部门,其资产归学院所有;基层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上缴学院规定的各项费用
。
第九条 二级财务机构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及权限: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负责;对本单位的经营效益负责,既要创造社会效益,也要追求经济效益;对本单位所管理、使用的所有资产负责,要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本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对所取得的各项经费具有相应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在民主、公开、公正的基础上,执行“一支笔”的财务审批制度
。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在取得开户许可证的前提下到财务处指定的一家银行开设账户,不得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未经学院研究批准,不得参与金融市场活动。
第十一条 二级财务机构应随时接受财务处的账务检查和学院组织的财务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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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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